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富有特色、具有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工信科电字〔2021〕4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第20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推荐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且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同级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同意后,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推荐报告及企业编制的《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自评打分表(格式见《管理办法》附件1、2、3,纸质版、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或专人送达)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海关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推荐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收件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电子处,电话:0471-3595526,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自治区财政厅1808室,邮编:010098。请注明“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已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依法终止、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有关情况与推荐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