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富有特色、具有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工信科电字〔2021〕4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第20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推荐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且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同级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同意后,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推荐报告及企业编制的《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自评打分表(格式见《管理办法》附件1、2、3,纸质版、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或专人送达)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海关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推荐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收件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电子处,电话:0471-3595526,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自治区财政厅1808室,邮编:010098。请注明“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