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及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编制目录,并依顺序装订成册,于6月5日前将盟市推荐文件、基地申报材料等纸质资料一式4份(附光盘)报送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内经信发规字〔2016〕434号),组织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按照自愿原则,各盟市组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数量不限。参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不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盟市负责对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于6月5日前将盟市推荐文件、基地申报材料等纸质资料一式2份(附光盘)报送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局。
三、复核2011年以来自治区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对示范基地进行复核,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综合评价表(见附件),编写复核报告。
(二)各盟市于7月20日前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综合评价表、示范基地复核报告、明确的复核意见,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