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科技兴蒙”

 

合作引导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蒙”各项合作协议落实落地,择优支持一批合作基础扎实、创新前景广阔、取得实质进展的项目,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启动2021年“科技兴蒙”合作引导项目的征集工作,请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范围、要求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1.科技兴蒙合作项目:自治区创新主体与区外合作主体[[1]]合作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兴蒙合作推进会签约科技合作项目、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会签约合作项目;

 

2.院区STS计划项目: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计划)区域重点项目;

 

3.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1.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符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良好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前景,能够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加速发展,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合作项目。

 

2.申报项目须已签署合作协议,启动实施并取得实质进展的合作项目。合作协议中确定在自治区联合建设科研平台的,也应凝练成项目形式申报。申报项目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3.同一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部门申报,个人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同一年度已获得其他类别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一年以上( 2020年 4月 1日 前注册),拥有稳定、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转化实力和条件。其中,因事业单位改革新成立或更名的事业单位不受登记注册时间限制。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其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落实完成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的能力。申报时须提交近两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成立不满两年的,须提交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并出具自筹经费来源证明。如自筹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合作单位提供,申报时须一并提交合作单位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自筹经费来源证明。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不得申报。

 

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分工、转化内容、经费来源及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未附合作协议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1961年 4月 1日 后出生);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应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前期研究基础和积累,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如聘用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项目负责人已主持2项(含)以上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不得申报(不包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项目不得超过1项。

 

3.已承担项目执行期结束,超6个月仍未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本次不得申报。

 

(五)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1.项目总投资包括申请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实际需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经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核定,如核减额度超过30%(不含),则不予立项。

 

2.工商注册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项目执行期2-3年。

 

(六)申报推荐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主体资质和指南符合性进行初审,择优推荐。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为项目的实施落地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七)申报限制

 

1.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含参公事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单位不得申报。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流程

 

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书可注册登录后系统内下载。

 

1.单位注册

 

项目申报单位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f.nmkjt.org.cn/)在线申报,按照说明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已注册单位无需注册账号)。

 

申报单位可提前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系统支持实时修改及保存,避免申报截止时,因系统和网络拥堵引起的申报问题出现。

 

2.单位管理账号生成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遵循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其注册信息提交后由其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其管理账号由科技厅分配;其他单位,由注册所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已注册单位可直接登录。

 

3.申报人账号生成

 

申报人账号由单位管理账号新增生成,单位职工可通过申报人账号申报项目,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直接申报项目。

 

4.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人登录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上传相关附件及签章材料(大小不超过 10M ,建议彩色扫描为pdf格式),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所报材料均不能涉密)

 

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账号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账号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各方合作协议;

 

3.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明、新品种证书、新药证明、技术交易合同及认定登记表等;

 

4.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及进展情况;

 

5.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附件材料。

 

三、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限

 

项目网上申报时限为2021年4月22日9:00至5月22日17:00时。

 

(二)审核推荐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17:00时。

 

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管理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单位为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属于一级预算单位)的,由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申报单位属地方管理的,由盟市科技、财政部门联合推荐。盟市科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旗县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开展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材料及报送方式

 

归口管理部门应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及系统生成的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件分别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合作处和财政厅科技文化处(各1份),同时将电子版扫描上传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逾期申报、推荐的不予受理,未经系统申报及推荐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申报咨询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法定节假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序号

 

咨询类别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业务咨询

 

科技厅科技合作处

 

佟永兴

 

0471-6328620

 

2

 

组织推荐

 

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詹世强

 

0471-4192172

 

科技厅战略规划处

 

齐  鸣

 

0471-6328708

 

3

 

系统申报

 

科技厅战略规划处

 

翟羽佳

 

韩志奎

 

0471-6328801

 

0471-6328728

 

4

 

项目资金预算咨询

 

科技厅资源配置管理处

 

闫  伟

 

0471-6328603

 

5

 

科研诚信咨询

 

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陈景瑞

 

0471-632871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22日

 

 

 

 


 

[1]区外合作主体指:北京市、广东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及其他愿意参与实施“科技兴蒙”行动的其他发达省份、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简称“4+8+N”合作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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